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