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知富,新田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秋香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郑××,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郑××由被告郑某乙抚养教育,原告郑某甲愿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2012年小孩抚养教育费2000元,其余的抚养教育费在每年12月30日给付2811元人民币,直至小孩成年。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