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柏于2011年10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柏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