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株潭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喻家坪。
被执行人株洲市煤气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清水塘。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株潭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煤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01月16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煤气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株潭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长株潭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株洲市煤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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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龙政文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