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2年01月12日,因被执行人李某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2)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金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龙政文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向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