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查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0日9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x颓招ㄆ跬祷兀费⑤酚髀锩复土阌癖昝暗饲腥佬系缮庇虮舷鼓档背桑谟褂档闯蛭笙w望,致使所驾车的后部将行人李玲君撞倒并碾压至重伤。李玲君经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0年3月15日,交警事故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该负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其驾驶的辽x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莘英路明达粮油便民店前人行道上。同日9时1矸洌⑵醵祷沙庇虮舷鼓档桑谟褂档背词蛭笙w望,致使货车后部将行人李玲君撞倒并碾压至重伤。被告人刘某某发现后立即报案并拨叫救护车。被害人李玲君经鞍山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玲君无责任。201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将在现场的被告人刘某某带回审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于庭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0年2月10日9时10分许,其驾驶辽x号小货车,田某坐副驾驶,去到梓英路明达粮油店北侧至诚便民店要账,将车头北尾南停在梓英路明达粮油便民店前的人行道上。大约9时1洌掀瞪蟪砗下到⒊⒍虿笙购梗档俺淝黄某笙w望。当车向后倒了一段距离,其看见一个人从车下露了出来,头东南脚西北侧卧在人行道上,头部有血迹。其马上停车下来,扶起伤者询问情况,她称腰疼。其遂让田某打120、122电话报警,后来120来了把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大约11时左右,伤者死亡,其被带到事故大队。交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钱都赔完了。
2、证人田某证言:2010年2月10日9时10分许,其从至诚便民店出来,上刘某某所驾驶的辽x号货车副驾驶位置坐下,刘某某就开始倒车。当车向后倒了一段距离,其看见一女子从车下露出来,头部有血。刘某某把车停下,其和刘某某下车。其到明达便民店去打了120、122,15分钟左右120来把伤者送到中医院去治疗。后来交警出现场,驾驶员刘某某被带走了。
3、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认定刘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玲君无责任。
4、和解协议书记载:由刘某某一次性赔偿李玲君家属人民币三十四万五千元,死者家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0年2月10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x颓招ㄆ跬祷兀费⑤酚髀锩复土阌癖昝暗饲腥佬傻庇虮舷鼓档背矗蛭笙w望,致使所驾车辆后部将行人李玲君撞到并碾压致重伤,李玲君经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大队接122指令到现场勘查,将在现场的被告人刘某某带回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