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多次传唤不到,于2008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当日被商丘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5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在商丘市X区“丹尼斯”超市北门存车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物及时追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玉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