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本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由代理审判员李维良主执本案。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某、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经反复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养老金账户,现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在本院告知上述情况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养老金账户、房产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执行笔录和工作记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代理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