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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乙与被申请执行人廖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X乡卫生院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0八年九月三日制作的(2008)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权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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