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姚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X超市X区XX巷。

委托代理人谢X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郗X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X局职工,住西安市X区XX大学。

原告姚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及其委托代理人谢XX、郗XX、被告曹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x月x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生有一女曹AA。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经济等问题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1年12月,双方因琐事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生活费800元,医疗费、学费由双方各半分担。

被告曹XX承认2011年12月与原告分居属实。但认为双方发生矛盾后未及时化解系自己刚转业工作较忙,另外自己希望与原告冷静处理双方的矛盾,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7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曹瑜涵,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亦因工作原因在单位居住。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理解与关心,互敬互爱,共建美满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2011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被告均应以家庭为重,原告不应坚持离婚诉讼,被告亦应在工作的同时,及时化解家庭纠纷,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答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