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xxx,西安市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一女,名xx。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吵闹打架,加之原告患有高血压、脑梗等多种疾病,被告亦从不照顾,双方现已分居6年,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很好,夫妻生活正常,虽由于双方身体及经济条件状况的改变导致一些矛盾的出现,但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日生一女,名xx,现已结婚生子。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不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告与被告结婚三十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由于缺乏交流所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被告已届中年,且双方身体均有恙,更应该相互扶持。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被告也应多关心、体贴原告,使原告感到家庭的温暖。且女儿xx现已结婚生子,家庭的变故会对儿孙造成不利影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张金桂
人民陪审员王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鲍&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