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继发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X组。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XX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号唐园小区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继发机电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XX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到庭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就此结束。现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不依此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此裁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