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任代理人黄国田(特别授权),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于2011年12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告肖某向原告何某借款36000元人民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肖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36000元人民币(款交本院转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7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