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出生。
被告肖某某,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