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永平、人民陪审员周某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雷某诉称:2004年11月8日,被告买货车x到原告处借款33800元,后续借多次,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却拖着不还,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794元,利息102349元,共计168743元。被告张某提出借款事实,但有些钱已归还给原告,原告未将借条返回给被告。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系旧相识。自2004年以来,被告多次到原告处借款,分别为:
1、2004年被告买车,到原告处借款338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至2007年10月14日,被告共还款33200元,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28616元未归还;
2、2008年8月18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2000元,至今尚有120元利息未归还;
3、2006年11月17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2400元,至今尚欠原告利息300元;
4、2006年11月8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元,至今尚欠原告658元未归还;
5、2007年2月6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5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6、2008年1月11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2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7、2008年5月31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3500元,至今尚未归还;
8、2008年7月8日被告替朋友到原告处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7200元,朋友将该款还给被告后,被告未归还给原告;
9、2008年7月9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还款18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10、2008年8月10日被告到原告处借款2000元,约定另支付利息400元,至今尚未归还;
11、2009年被告因买车到原告处借款30000元,至今该款连本带利尚有3000元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自愿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81600元,其中2012年11月15日前给付40800元,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40800元;如未按期给付,被告张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湘x抵扣借款。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423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永平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