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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伍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伍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均在新宁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康洁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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