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伍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均在新宁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康洁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