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祁阳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郑某诉称,2011年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不久即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下女儿徐某雅。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诉请离婚并抚养小孩。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1年年初经陈金华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18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儿徐某雅。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二人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徐某雅由被告徐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