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陈某、成某与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陈某与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执行人成某与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系配偶关系,本案不宜由湘乡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陈某、成某与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交由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湘乡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给韶山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某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军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