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62800元,尚未执行到位的37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某权
审判员廖见太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邵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