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应城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聂某。
法定代理人聂某。
申请人聂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聂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李某某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由,请求宣告李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X村X组,与申请人聂某属母子关系,于1998年2月离家出走,其夫聂某清于1997年10月因车祸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自199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已满两年,有应城市公安局三合派出所、应城市X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证明,在公告期内,李某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没有与本院联系,李某某失踪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聂某的法定代理人聂某在聂某成年之前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聂某成年后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张桂生
审判员吴壮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