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女,1980年出生。
被告唐某,男,1978年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国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很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后因性格不和及其他原因,原、被告分居达三年之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承认原告所诉是实,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部分礼金和礼品。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桂某返还被告唐某礼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坠子一个、手机一部、衣服一套、鞋一双(已当庭返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国生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