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双方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2月,原告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另查明:被告的婚前财产有2铺2盖、踏花被1床及木椅2把;双方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共同于2008年购买了两个半门面的宅基地1块。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被告林某的婚前财产(详见审理查明部分)仍归被告所有;
三、婚后共同财产两个半门面的宅基地1块归原告朱某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林某12900元,于2012年3月3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