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张××。
被告冯××。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