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邓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12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