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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樊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以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涛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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