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樊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以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涛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