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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X镇新美香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依据荆州仲裁委员会(2011)荆仲字第X号裁决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69663.75元,荆州仲裁委员会(2011)荆仲字第X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荆州仲裁委员会(2011)荆仲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邹湘辉

审判员陈志雄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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