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号,农民。身份证号:(略)xxx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址、职业同原告。
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1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婚后生两男一女,现均已成人。我们婚初关系尚可,自1999年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不顾家。经我多方忍让,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但被告依然如故,两人关系进一步恶化。2007年冬季,两人分居至今。2010年我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我们借1.2万元买打井架子,现仍欠账9000元。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宋某辩称,我们关系好着呢,我主要是同孩子有矛盾,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三万元外债。
庭审中,原告当庭出示下列证据:
1.(2010)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予以承认,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两条:(1)把门窗装好咱两清,今生到此,你可以结婚,我也该走了,我也该解决自己的事了,谁也别给我机会。(2)别在给广合打电话了,小留村不欢迎你,姓宋某更不欢迎你,我等着开庭解除一切,证明两人感情已破裂。被告承认这两条短信是自己发的。故对这两条短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当庭未出示证据。
原、被告当庭均称有共同债务,但被告对原告所述债务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所述债务予以承认,但称具体数额不清楚,故对被告所称三万元债务予以确认。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1985年1月1日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人。原告于2009年及2010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10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系事实婚姻,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故对原告曹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共同债务3万元应共同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3万元由原告曹某及被告宋某各负担1.5万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星
代理审判员王煜
代理审判员郑海旭
二0一二年三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苏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