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蒋冬生,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何某已到祁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担。
审判员朱某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