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伍某。
委托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路永兴阁X楼X、904房。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伍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溥天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伍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伍某申请再审称:伍某与溥天所约定了4%的风险代理,但2009年3月9日,伍某解除了与溥天所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段建国无执行能力,请求伍某暂缓执行,伍某向法院申请了暂缓执行,至今段建国未将该款项支付给伍某。在申诉期间,申请再审人伍某通过查阅案卷发现,申请人持有的(2009)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人员与案卷中的审判人员不一致。伍某所持有的的民事判决书上署名的审判人员分别为杨秋桂、刘某、李阳,而法院存档的判决书上署名的审判人员为刘某、李阳、易湘华。原审为缺席判决,伍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知实际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谁。溥天所没有履行其代理人的职责,伍某也没有拿到段建国的给付款,伍某也没有给溥天所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在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溥天所也接受对方当事人段建国委托,这违反了律师法关于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的规定。本案程序上也存在严重的错误,有失公正。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立案再审,驳回溥天所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出现二份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不同但内容相同的民事判决书,经与原审法院核实,属文字打印错误,这错误可通过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溥天所代理伍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已胜诉,并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段建国二百多万元的财产。因伍某申请暂缓执行,故未执行到位的责任在于伍某,而不是溥天所的责任。溥天所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原、被告委托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伍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伍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曾侃
审判员蔡文升
代理审判员廖鸣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