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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X镇X村委大王坑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章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X镇X村委大王坑组村民,现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0年4月13日受理,原告诉称,1991年元月8日双方在原郴州市X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不合,故请求离婚,原、被告于2010年4月13日当天到法院来请求确认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三、婚生子女的抚养:婚生大女儿黄某玲(1991年出生)随女方陈某某生活,其至大学毕业期间的教育学杂费、生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婚生小女儿黄某玲(1996年出生)随男方黄某乙生活,抚养费由黄某乙承担至大学毕业。

四、婚生大女儿的学籍须由郴州迁往广东省就学,男方负责办理广东省内接收学籍事宜,女方负责办理郴州迁出学籍事宜,费用各自承担。

五、广东省惠东县X镇X村委大王坑村老房屋留一间给被告陈某某。(原来住的一间房)

六、离婚后,男方须配合女方将女方户口迁出。

七、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千山

审判员贺冬艳

审判员周崇高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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