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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建跃,上海市五环(略)事务所(略)。

被告丁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利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9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4月始,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家庭经济产生矛盾。2009年5月12日,被告因挪用公司资金被公安机关刑拘。为保释被告,原告向亲戚借款13.5万元将其保出,但被告拒不述说该款的去向,无悔改诚意。2009年6月其曾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8月7日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故于2010年3月1日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相同);借款13.5万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属实,但其挪用资金,是为家庭开销、儿子看病、为原告赴北京做销售工作垫资等,另网上开店被骗26万元。为了退赃,除原告向亲戚借款外,其也向自己亲戚借了40多万元。现夫妻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9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家庭经济等有矛盾。2008年起,原告被其公司派往北京做销售工作。2009年5月14日,被告因挪用公司资金被公安机关刑拘,双方各向其亲戚借巨款为被告退款。2009年8月2日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主要为被告挪用资金、产生巨大债务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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