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钟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梅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梅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