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巧龙,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董某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邹爱国
审判员李昂
人民陪审员唐猛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