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军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院院长。
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及原审原告黄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某为被害人李某之父,黄某为李某杰之母,李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黄某为原审原告,但是未向黄某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导致黄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后,又未向黄某送达裁判文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退回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许斌海
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