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高峰
二0一二年五月日
书记员郑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