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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李某、黎某、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乔某,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华豪丽都X幢X单元X层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李某、黎某、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西新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5月9日,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60090.37元及截止2011年8月29日的利息3529.02元、罚息1870.32元,合计165489.71元及实际给付之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计付的利息和实现该债权的其他费用,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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