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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用社诉李xx等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高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原告已预交750元,本院退付原告375元)。

代理审判员贾红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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