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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与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女。

委托代理人阮某,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中春,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冷德广

审判员梅勇

人民陪审员高向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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