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女。
委托代理人阮某,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中春,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冷德广
审判员梅勇
人民陪审员高向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敏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