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协某
被执行人黄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XX在2011年12月16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XX协某会费3673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718元,申请执行费481.72元。但被执行人黄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XX存款39509.27元(含执行本金36730元、2011年8月31日至2011年12月2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579.55元、诉讼费718元、执行费481.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