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梅勇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敏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