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XX,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XX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XX东路X号XX园X号楼XX。
委托代理人:朱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
被告:龚XX,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X巷X号X单元XX号。
原告晏XX与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淑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龚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XX诉称:2009年1月30日,被告龚XX借其人民币17000元,被告龚XX当时承诺在2010年3月12日前归还10000元。被告在2010年7月前仅偿还了1000元,下欠16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龚XX偿还借款16000元。
被告龚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其经济困难且没有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龚XX承认原告晏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晏XX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龚XX借原告款项未在承诺期限内偿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晏XX要求被告龚XX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晏XX借款人民币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龚XX负担(此款原告晏XX已预交,被告龚XX应与上款同时支付原告晏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芳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