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又名任X,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某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指定期限内交来案件款63000元,申请人任某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