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胡某以与被上诉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