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道县X镇X村X村。
被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X镇X街。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陈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杨某已按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陈某给付购房款及补偿金327173.1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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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
代理书记员黄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