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下午,滑县X村李××持菜刀窜至被告人李某的门市内,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李某抓住李××手中的菜刀照李××的头部、面某、颈部猛砍数下,经法医鉴定:李××的头部、面某、颈部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某、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前因上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某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