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村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X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X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X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村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邓某与周某乙、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乙、谭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乙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