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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某乙、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村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X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X公司职工,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X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X村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邓某与周某乙、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乙、谭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乙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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