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又名吴X)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
上诉人吴某、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邹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