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已与被上诉人贺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新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