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关闭清算组,住所地原湘潭纺织印染厂体育馆内。
负责人黎某,该关闭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系某公司关闭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新建服务部X号门面已拍卖,依据破产法某公司关闭清算组无权提起诉讼;二、上诉人在该门面经营近十年,形成长期租赁合同,且上诉人交纳的押金至今没有退回,房屋处理过程剥夺了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三、上诉人受让该门面花费了3万余元转让费,中断租赁将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徐某支付场地占用费2291元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徐某开始租赁某公司位于某服务部的X号门面,租金为2500元/年,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2008年某公司再次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合同租赁期为一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因徐某一直使用门面,某公司按照208元/月收取门面占用费。自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11月,门面占用费共计2291元。自2009年8月5日,某市X组下发《潭国企改办发(2009)X号》文件,决定将某公司关闭进行清算,2009年8月19日,某公司关闭清算组向各租赁户下发了门面移交通知。随后,某公司的门面和土地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9月15日,该土地和门面出让成交。在公司关闭清算期间,某公司关闭清算组于2011年2月28日、8月17日向徐某及其他门面下发停业并收回门面通知,2011年9月27日向徐某送达律师函,徐某未按照通知腾空房屋,故某公司关闭清算组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将新建服务部X号门面腾空并归还给某公司关闭清算组;
二、某公司关闭清算组免除徐某2010年12月25日至搬迁之日的门面占用费;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某公司关闭清算组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负担;
四、如徐某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腾空门面,则双方按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五、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