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上诉人任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任某于2012年X月X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孙某负担X元(已交纳),由任某负担X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任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明磊
代理审判员刘天毅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左淼